
发布日期:2025-08-06 23:17 点击次数:81
7月31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公益诉讼实践十周年新闻发布会,发布5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以公益诉讼之笔绘就运河保护新图景——督促保护京杭大运河行政公益诉讼案
水脉连着文脉,运河润泽百姓。京杭大运河像一条玉带,在某市蜿蜒181公里,流域两岸文化瑰宝星罗棋布——2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运河遗产,还有300余处各类遗址遗迹,编织成生生不息的生态人文图谱。由于大运河在境内跨过6个县区,各地自然、历史条件以及治理的重点和方式差异较大,流域内公益受损问题不仅限于生态环境污染,还涉及危害行洪安全、破坏红色资源及文物和文化遗产等多个方面。
2024年4月3日,某市市委书记向某市检察院出题,要求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助力加强大运河流域综合保护。在初步调查后,4月30日,市检察院依法立案,在大运河沿线的6个县区分别设置办案分组,一体开展案件办理。因流域面积大、公益受损类型多样,检察机关进行线索摸排遇到了重重困难。如何全面掌握流域公益受损情况?某市检察院委托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通过卫星遥感识别检测骆马湖流域水体污染、湿地围填、土地利用变化等情况,并首次运用雷达佐证监测水下违建信息,发现疑似公益受损点位100余处。在市县两级检察机关一体推进下,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9件。办案中发现,部分公益受损问题存在与行政机关沟通协作不顺畅、整改难度较大等情况,某市检察院向市委书记呈报《关于京杭大运河综合保护公益诉讼专案办案进展的报告》,在市委的支持下,形成检察监督与属地治理合力,推动督促关闭非法排污口5个,处置沿河生活垃圾、固体废物6000余吨,拆除、规范违法养殖场户235处,清理整治问题船舶293艘,拆除违章建筑物5000余平方米,督促保护省市级文物5处、红色资源3处。
京杭大运河是绵延的文化根脉、鲜活的生态绿脉、涌动的经济动脉,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流域保护的整体性、系统性,从水环境综合治理拓展到行洪安全风险防治、文物和文化遗产以及红色资源保护,一体推动构建流域综合保护大格局。依法依规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辅助办案,让科技赋能线索摸排和调查取证。针对流域治理突出问题,探索在检察机关、流域管理机构、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形成常态化齐抓共管、通力协作的大运河综合治理路径。
案例二
跨区域河流污染“零容忍”检察协作守护水环境——某公司、甲、乙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化工原料,并产生危险废物冷凝废液。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期间,某公司经理甲在征得公司实际控制人乙同意后,在明知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公司产生的冷凝废液交由其非法处置。后丙将该冷凝废液交由丁、戊非法处置,先后三次将340余吨冷凝废液非法倾倒至跨区域河道中,对该河道水体造成严重污染。污染事件发生后,上海市、浙江省下游水质均受到影响,产生明显异味,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三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产生应急处置费用共计11173244.54元。检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生态环境受损情况进行鉴定,同时对冷凝废液的生物毒性、降解周期等问题开展专题研究,推动相关管理单位将上述物质纳入日常监测范围。
2024年,江苏某地检察机关以污染环境罪对某公司、甲等6人提起公诉,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5年5月15日,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处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1207000元、惩罚性赔偿金1925229.05元、环境损害调查费用和鉴定评估费用756000元。某公司也意识到了污染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在法院审理期间,某公司已足额缴纳应急处置费用。截至目前,案涉相关费用已全部赔偿到位。
案件已经办理完毕,接下来该如何做好生态修复的“后半篇文章”?对此,三地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与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会商,考虑到水体流动自净的特点,无法原地修复,决定将本案生态损害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金用于开展跨区域水体保护替代性修复项目。
对于跨区域河流上游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液,影响下游水质的污染环境案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检察职能,打好“刑事打击+公益保护”组合拳。同时,三省河湖相通,跨流域生态损害问题侵害多个区域环境公共利益,应当协同发力破解跨域治理难题,在开展生态修复工作中可创新采用跨区域生态损害修复方式,推动生态环境共保联治。
案例三
虚报的600万工伤保险金被追回来了——督促履行工伤保险监督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0年6月初,某县检察院在走访中发现,A公司上一年工伤保险案件上百件,约是全县其他企业的20多倍,他们随机复核A公司员工张某某等10人的案件,在走访谈话,调取考勤表、工资表等后,发现这些人在当地无真实劳动关系,靠签定虚假劳动合同,从相关主管部门领取工伤保险金42万余元。
某县检察院立即立案,后调查发现,2015年以来,A公司与宿迁市、南通市等地多家企业签订工伤保险代理协议,向企业收取每名员工每月40-100元不等的保险费,保证员工享受保险权益。但A公司并未给这些员工在当地参加工伤保险,而是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安排与A公司的分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虚构劳动关系,到相关主管部门参加工伤保险并申请工伤认定,在市级相关单位作出鉴定后,领取工伤保险金。2015年10月至2020年6月,A公司的三家分公司共虚构344人的劳动关系,从相关主管部门领取工伤保险金621.36万元。
2020年6月15日,县检察院向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全面梳理与A公司相关的工伤认定,依法撤销错误的工伤认定,追回被骗取的工伤保险金。
2020年8月17日,相关主管部门回复称已完成整改,但经县检察院调查发现,仍有400余人涉案500多万元未作处理。2020年10月16日,某县检察院在该市检察院的指导下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确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等,全部得到一审判决支持。后相关主管部门对发生在当地的408件工伤保险案件全部核查完毕,依法处理。某市检察院还推动市政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专门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规范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一头连着安全生产、社会稳定,一头关乎劳动者权益保障和社会公平。检察机关充分履职,自主调查、核实保险代理企业签订虚假劳务派遣合同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工伤保险金的行为,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既追回了被骗取的巨额国有财产,也堵塞了工伤保险申领、鉴定等环节的制度漏洞,为维护社会保障基金安全、推动诚信社会建设贡献了检察力量。
案例四
督促剥离“耕作层”共同建设“大粮仓”——督促耕作层剥离利用行政公益诉讼案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中低产田改造,是建设高标准农田,进而提高耕地质量、保障粮食安全的有效途径。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用地批复对此有明确规定要求。2023年5月,某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当地尚无一例建设占用耕地落实耕作层剥离利用。
堵点究竟在哪里?难点到底怎么破?经走访耕地保护部门、相关在建项目发现,耕地保护部门存在畏难情绪,以缺乏成熟经验,以及市场用土需求不足,缺乏剥离必要性等为由未予推进落实。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大量优质的耕作层土壤在建设中被作为废土遗弃,或者被地上建筑物覆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023年7月13日,某县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办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发现,虽然当地耕地质量等级普遍较高,但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盐碱地改造等中仍存在大量的优质土壤需求。大量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建设项目未落实剥离义务,耕地保护部门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形。检察机关与耕地保护部门磋商,依据法律规定指明推进耕作层剥离利用法定职责,并提出“因地制宜、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磋商意见,在试点中总结问题、积累经验。
磋商过程中,“益心为公”志愿者提出合理建议,建议结合当地农房改善工作,将剥离土壤优先用于农房征收拆除后复垦的低肥力农田,减少“含渣土”。可以使用农房征收拆除留下的碎砖碎瓦,用于剥离区地基夯实,解决产生的地势低洼问题,同时消纳一部分农房征收拆除后留下的建筑废弃物。
耕地保护部门认可该项建议,按照磋商一致意见启动耕作层剥离利用试点。以某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地块为剥离区,以原高铁建设制梁场某低产地块为回覆区。通过编制方案、招标实施,监督项目实施主体将表层熟土剥离30厘米厚度,运输到回覆区,翻耕平整。同年12月,完成37573㎡高标准农田建设,并通过初步验收。耕地保护部门将试点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从剥离、运输、存储、使用多个环节完成初步试点,并在其他建设项目中逐步推开,落实“应剥尽剥”要求。某县检察院依法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对耕地保护部门未依法履职,未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导致优质土壤被浪费,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应当激活法律“沉睡条款”,督促帮助耕地保护部门依法履职、稳步推进,促进耕地有机质提升,让粮田变良田,共同守护粮食安全。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可以发挥“益心为公”志愿者作用,引入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耕地质量保护。
案例五
污染长江依法担责“水陆空”立体化保护母亲河——某船舶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12月至2022年3月,在长江边从事船舶修造、拆除业务的某公司在环境影响评价未获批复的情况下,开展喷砂除锈和露天喷涂作业,并将作业中产生的钢砂与油漆涂层、铁锈、废油等废钢砂混合物铺垫在船台与长江连接处,通过涨落潮将废钢砂冲入长江,对江滩土壤、水环境及大气均造成严重破坏。经鉴定,该废钢砂属于危险废物。
经省、市检察院交办,该案由某区检察院办理。审查过程中,针对废钢砂混合物中危废数量问题,检察机关引导鉴定机构通过开展分离实验,科学准确核实排入长江废钢砂数量;针对原鉴定报告未评价土壤和大气环境损害情况,通过三级院一体协同办案,邀请省级专家开展现场勘查和论证会商,要求鉴定机构补充鉴定,实现对长江水体、土壤、大气环境损害的全方位评估;鉴于该公司损害长江岸线生态环境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恶劣,谁来抚慰母亲河之殇?检察机关推动鉴定机构对长江生态服务功能损害进行补充鉴定,据此主张惩罚性赔偿。
2023年3月,某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等5人犯污染环境罪,诉请判令该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惩罚性赔偿金等共计464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均获法院判决支持。同时,针对职能部门存在的疏于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问题,检察机关于同年8月向某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建立招商项目预审机制、加强引入企业日常环境检查、宣传等,获全部采纳。
以法治之力,助长江安澜。共抓长江大保护,共促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长江沿岸船舶修造企业非法作业,不顾生态环境盲目生产经营,导致严重污染的后果,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检察机关提醒,筑牢环保底线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否则违法必究、损害担责。相关职能部门更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做好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切实保障长江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文/苏检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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